消费者认为采办的食物“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”
发布时间: 2025-12-24 21:55 作者: PP电子(中国区)官方网站

我是市场监管系统下层的一名法律人员。若何理解和认定《食物平安法》第148条的“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”?现我局正正在调整一路消费胶葛,采办了腊肉、腊鱼、蜂蜜、腊板鸭等食用农产物,属于食物平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“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”,要求运营者领取价款十倍的补偿金(注:消费者未送查验机构对食物进行过检测),消费者的要求能否合理?
关于《食物平安法》第148条“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”相关问题。